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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什么服务
发表时间:〖2025-07-19 04:19:01〗    浏览次数:〖18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第(四)项物流辅助服务第5点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从事船舶代理服务,从2013年8月1日起应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关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第(四)项物流辅助服务第5点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从事船舶代理服务,从2013年8月1日起应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合同号:甲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货物出口运输代理服务达成如下委托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委托甲方将货物自国内口岸出口运往世界各地港口,业务范围包括:出口舱位洽订,代办仓储报关,代办陆路集装箱运输,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业务。二、服务要求甲方接受委托后,依照乙方具体要求(以乙方书面/电子托运单为准)及时快捷、稳妥将货物运抵乙方指定的目的港。三、费用结算与付款海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根据订舱委托书上(托运单)约定的价格或者其他书面资料来计算,如果在办理货物出口运输过程中发生额外的费用,应该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甲方开具的额外费用通知单为准。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双方约定按次、按期结算费用:包括运费、附加费、代垫费用以及额外费用。双方确认费用后乙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将费用汇至甲方指定之银行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税务发票四、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按乙方的委托要求代理货物出口业务,在办理委托运输过程中产生任何意外情况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与期限支付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扣押货物及提单直至收妥费用为止。五、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续约,否则合同终止。六、其他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约地点:委托人(甲方):代理人(乙方):鉴于:甲方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与销售的出口商及相关设备、原材料的进口商;乙方是一家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能力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代;双方签署本合同时,对本合同相关条款的意思已完全清楚和理解,并清楚签署本合同的法律意义。为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一条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出口货物的装卸短驳、内陆运输、租船定舱、委托空运、中转交接、仓储保管、报关报验和单证办理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第二条服务方式和流程甲方在产生货运需求时,向乙方发出询价,乙方根据甲方询价内容向甲方反馈船期和价格信息;甲方选定船期后,向乙方发出《货物运输委托书》,《货物运输委托书》将载明该单业务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目的地、运输期限、运输方式、运费等相关事项,《货物运输委托书》应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人签署;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后,按照甲方要求进租船和订舱,并将租船和订舱结果和相关信息和单据反馈和交付给甲方;甲方将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交付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进出口前的报关、报验、出口核销等事务;乙方根据约定的船期安排集装箱车辆互甲方处或甲方指定位臵装车并负责在中国内陆期间的运输;乙方将货物办理装船或装机,并办理完成进出口全部审批和备案手续;甲方将海运费和空运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将货运提单正本及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等所需的相关单证交付甲方;货物到达目的地完成交付后,甲方将货代佣金支付给乙方。第三条运输方式根据每一单货物的情况,由甲方确定每单货物的实际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国际海运、国际空运中的一种或多种,海运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第四条运输货物运输货物为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信号接收设备、其附属设备及其零部件等电子产品;电子原材料器件;生产设备;其它可适运的货物。第五条委托代办保险如甲方委托运输的产品需办理保险,乙方按甲方实际指示的下列方式办理。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险金由甲方负担,不包括在运输费用内。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险金由甲方负担,包含在运输费用内。由甲方办理保险。第六条费用和结算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由国际运输费、内陆运输费和货代佣金三部分组成。运输费用是指由实际承运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收取的运费,包括:海运费用:指整柜、拼箱进出口货物以海上运输方式产生的费用,以甲方向乙方询价后在收到《货物运输委托书》中确认的价格为准。以美金现汇结算,乙方开出以美金币值计价的海运费发票。空运费用:指进出口货物以航空运输方式产生的费用,以甲方向乙方询价后在收到《货物运输委托书》中确认的价格为准。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开出以人民币币值计价的空运费发票。乙方在在完成租船订舱后装船前将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内陆运输费是指由乙方提供的自甲方工厂或甲方指定位臵至货运港期间的在中国内陆的运输费用。内陆运输费按照实际货物的数量与运输距离计算运输费用,运费标准由双方每半年核定一次。内陆运输费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开出以人民币币值计价的运输费发票。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将内陆运输费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15天内支付。货代佣金是指除国际运输费和内陆运输费以外的其它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仓储保管费、订舱费、单证费、安保费、THC、报关报检费、拖卡费、内装箱费、文件费、电放费等等。每单货代佣金是《货物运输委托书》确认金额为准,佣金标准由双方每半年核定一次。货代佣金以人民币结算,乙方开出以人民币币值计价的运输费发票。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将货代佣金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15天内支付。除以上费用外,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的义务,而不论乙方是否提供了本合同约定之外的额外服务。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为保障本合同的遵守和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在承运货物发生灭失、毁损或延期时乙方就承担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可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缴纳或由甲方在应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第八条责任期间和货物风险的转移乙方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自甲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乙方运输时,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乙方,自乙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后,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甲方或货物的收货人。第九条资格与能力乙方应确保具有和维持从事本合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也应确保其所委托的转运人也具备转运业务相关的运输资格和运输能力。第十条装卸、仓储和保管甲方货物自交付乙方运输后,乙方应全程负责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的所有装卸、临时的仓储以及货物的保管;装卸、仓储和保管应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乙方凭甲方指定的提货凭证到甲方指定仓库提货,并由甲方负责装车,乙方应清点装车货物及数量是否与《货物运输委托书》记载相符,货物交付乙方后,发生货物不符、数量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单证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有关进出口所需的全部单证,除需甲方亲自办理的除外;乙方应以合法、最大的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相关单证,不得违法或不合规办理;甲方对相关单证的办理和转移有明确指示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办理,甲方未明确指示的,可按习惯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办理;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开具货运提单,货运提单正本应直接交付甲方,在未经甲方明确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将提单交付给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乙方代办的全部单证应完整移交给甲方。第十二条变更或取消甲方在下达《货物运输委托书》后、货物实际装船前,有权变更或取消订舱和《货物运输委托书》,但由造成的乙方应赔偿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支付给他人的其它费用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租船和订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交付违约造成的对客户的赔偿,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导致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另行安排运输而额外支付的运费和其它费用。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择优选择贷代的权利;甲方有变更或取消发运的权利;甲方有依法和按约获得相关单据、证明和文书的权利;甲方有索赔的权利。甲方的义务甲方有依法提供有关货物进出口信息及文件的义务;甲方有依法遵守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义务;甲方有核对相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甲方有按约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第十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按约获得运输费用和佣金的权利;乙方有拒绝接受货物运输委托的权利;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进行报关、报验及代办相关进出口单证的权利;乙方有因甲方违约按约向甲方索赔的权利。乙方的义务乙方有依法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的义务;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应本着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乙方有核对装箱货物和数量信息的义务;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核对有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关单证、文件和凭证的义务;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乙方有对货物进行仓储和保管的义务;乙方有不得倒箱的义务;乙方有向按约甲方赔偿损失的义务;乙方有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和向承保人理赔的义务;乙方有及时报告货物运输过程各种信息的义务;依法或按约应由乙方承揽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逾期三个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货值总额的3%,乙方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由于自然灾害、交通或海运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交付收货人而导致货物重运或返运的,由乙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费和其它费用。第十五条索赔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或丧失利用价值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货物原值进行索赔,赔偿额度按实际损失额度赔偿;货物投保保险的,货物实际损失与理赔损失有差额的,乙方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货运提单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货物运输委托书和费用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委托人(甲方):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订时间:(以下各项务必认真填写,不填写的用斜线划去。)甲方(承运人):乙方(托运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运形式1、乙方委托甲方运输(包括代理运输,下同)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定时达;□普通汽运。(单选或多选)2、甲方应依乙方指定方式运输,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二、代表条款1、甲方指定__代表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货运事宜;该代表变更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2、经乙方指定的物流人员(附件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视为乙方行为。三、计量规则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四、价格条款1、甲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变动,则乙方同意一律按甲方最新公布价执行,如有异议应在发货时提出。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推出的价格优惠活动,优惠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如乙方确认按附件享受优惠,则不得再享受其他优惠。3、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五、接货与收货1、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地点接货或接收乙方送货,乙方要求上门接货的须应甲方要求支付接货费。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装货,告知甲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对于不能安全、合法运送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下同),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六、包装条款1、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2、甲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的,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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